原告蒋XX(曾用名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住冷水滩区X路园林处后栋X单元X栋,身份证号:x。
被告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X路园林处后栋X单元X栋,身份证号:x。
原告蒋XX诉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XX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XX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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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