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
上诉人赖某某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津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赖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赖某某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赖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文林华
代理审判员应禧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