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男,1978年元月31日出生。
罗某某与李某、耿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罗某某于2008年10月6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清偿借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耿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耿某乙,被上诉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X号;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田亮
代审判员董翠果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