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宋世安
二○○九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