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前郭某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松原市乾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松原市乾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乾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乾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乾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0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宋世安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莉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