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乾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乾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乾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乾源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0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宋世安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