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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刘某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前民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王有利,系厂长。企业代码:x-1。

第一被执行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第二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干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刘某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0年4月12日作出(1999)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09年1月4日申请扣押被执行人刘某某工资款偿还债务。本院于200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每月工资款500元予以扣押,并将被执行人刘某某账户内500元划至法院账户。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惠玉田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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