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凤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翔,系经理。
被执行人邹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凤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的(2009)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凤翔经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某某给付摩托车款x元及利息8650元,合计x元,案件受理费350元。200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邹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09年5月26日被执行人邹某某将欠款本金及利息x元交予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凤翔经贸有限公司,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