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国建,河南海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云霄,被上诉人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国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