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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天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集团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静玲,河南一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姚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王社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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