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天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集团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静玲,河南一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姚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王社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