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前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生活困难无能力执行,申请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3)前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