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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乌兰图嘎镇浩勒坨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前执字第437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前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生活困难无能力执行,申请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3)前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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