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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某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勾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前民执字第612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人,无职业。

被执行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某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勾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某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1997)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稻草帘子,苇帘子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00元。本院立案后,于1997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某人民法院(1997)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军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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