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新兴物资商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东北建筑工程公司驻松原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新兴物资商场与被执行人长春东北建筑工程公司驻松原办事处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尔罗某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24日作出(1995)前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1997)前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此案系申请人重复申请执行,此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某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5)前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