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略),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X乡X村
被告张某乙(略),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X乡X村
本院在审理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在接到法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缴也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郝鹏举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