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场XX综合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友平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