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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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河南省新野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探索》杂志社主编,住(略)。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在(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贪污罪一案,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吉某某不服,以事实不清、不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某某之妻路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3)郑刑立复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吉某某之妻路红以吉某某是承包经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五年八月三日作出(2005)豫法立刑字第X号刑事决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金水区人民法院(2002)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尚嘉联

代理审判员李慧娟

代理审判员王菲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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