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荣,福建元一(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