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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杨明哲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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