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杨明哲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