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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023号

原告徐某甲,男,

被告徐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杨明哲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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