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培林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萃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