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冰,安阳县曲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甲、范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范某某,被上诉人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常立强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