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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现已都成家立业。原、被告由于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有不良行为,经常不回家,偶尔回家一次也是回来闹事,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特提出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89年5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男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被告王某某经常在外不进家,原告车某某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郭振兰

陪审员宋军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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