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张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以及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肖广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