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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法院: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无业,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

审判员张永民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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