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
被告扇××。
原告杨××与被告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双方系经婚介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28日在上海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即回国,一开始双方尚有电话联系,自2004年8月起,双方再无任何联系。故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子女、无财产,离婚后自己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被告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即回国,开始双方尚有联系,自2004年8月之后,双方互不联系。2006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系经婚介介绍相识,感情基础较薄弱。且双方婚后长期分居、互不联系,故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于共同财产难以查实,因此对财产问题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与被告扇××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修耘
审判员朱咏梅
代理审判员陆逸
书记员王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