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某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因本案被上某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某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某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某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至本市X村X号门口处,将四包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后,被民警抓获。经上某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净重0.77克,检出某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毒品、毒资的照片,上某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某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上某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本院(2010)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某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