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诉谢××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

被告谢××。

原告马××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被告于2006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06年底归还。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

被告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5月11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借款1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6年底。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谢××返还原告马××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金四齐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俞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