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
审判员王忠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