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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上海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9日前支付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5元中的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420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辅助用品费人民币195.8元;

二、被告上海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9日前支付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5元中的50%,计人民币x.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40元中的50%,计人民币17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中的50%,计人民币1125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中的50%,计人民币75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元,由被告上海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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