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9日前支付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5元中的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420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辅助用品费人民币195.8元;
二、被告上海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9日前支付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5元中的50%,计人民币x.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40元中的50%,计人民币17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中的50%,计人民币1125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中的50%,计人民币75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元,由被告上海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