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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执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的(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邰某某离婚。二、共有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于2009年5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分割款5000元。三、个人承包地每人3.3亩归个人经营。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人民币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义务。于2009年5月21日被执行人邰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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