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6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65元。
审判长张永民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查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