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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6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65元。

审判长张永民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查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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