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关道德,信阳市X区九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关道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某
代审判员彭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