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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关道德,信阳市X区九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关道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某

代审判员彭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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