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被告翁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3150元、残疾赔偿金x.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7840元、交通费人民币272元、衣物损失费2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日之前一次性赔偿被告翁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900元;
三、被告翁某应于2010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人民币x.12元,扣除已经支付人民币x元,实付人民币8155.12元;
四、被告翁某应于2010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7.5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5.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人民币729元,由被告翁某负担人民币107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