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许某翁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

被告翁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3150元、残疾赔偿金x.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7840元、交通费人民币272元、衣物损失费2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日之前一次性赔偿被告翁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900元;

三、被告翁某应于2010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人民币x.12元,扣除已经支付人民币x元,实付人民币8155.12元;

四、被告翁某应于2010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7.5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5.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人民币729元,由被告翁某负担人民币107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