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译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苑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市大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闫某甲与上诉人河南省胸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胸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某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崔峨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孟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