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7日,被告赊购其价值6600元的模板,后经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此款。
被告姚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7日,被告姚某某赊购原告朱某某模板100张,价值6600元,并出具有欠条一份。后经催要无果,原告朱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姚某某支付此款。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欠原告朱某某货款6600元,有欠条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姚某某支付此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货款六千六百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