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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被告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男,70岁,住(略)。

被告鲁某某,女,61岁,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振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1998年1月经人说合我与鲁某某丈夫晋大云(已病故)达成口头协议,将座落在绣花厂附近的一处三间楼房卖给我,价格为6万元,产权过户手续办到名下后付款。我付给晋大云过户费用5000元,晋大云打有收条。后来晋大云反悔,房子不愿意卖了。我就给晋大云要5000元的过户费用,晋一直以无款为由拖延不还,晋大云病故,我又向晋大云妻子鲁某某索要,鲁某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还,为维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过户费用5000元整。

被告辩称,愿意还款,但暂无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21日,被告鲁某某丈夫晋大云给原告于某某打条据一张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鲁某某自愿于2010年7月份前付清所欠于某某人民币5000元整。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振兰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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