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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陈杰交通肇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魏XX之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三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之子。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宋江培,系巩义市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位(魏)陈杰,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陈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丁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宋江培,被告人位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4日20时0分许,被告人位陈杰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沿巩义市X镇X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磅房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巩义市X镇X村的魏XX相撞,致车辆损坏,位陈杰、魏XX受伤,魏XX后经巩义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被告人位陈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位陈杰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诉称,由于被告人位陈杰的犯罪行为致魏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位陈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19元。

被告人位陈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位陈杰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但表示目前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位陈杰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沿巩义市X镇X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磅房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巩义市X镇X村的魏XX相撞,致车辆损坏,位陈杰、魏XX受伤,魏某国后经巩义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7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被告人位陈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魏XX于X年X月X日出生,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巩义市X村卫生院和巩义市中医院治疗4天,其亲属已支付医疗费1456.19元,误工费为149.40元,护理费为29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营养费40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15元,共计人民币x.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位陈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XX、赵XX、武XX的证言,巩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巩义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陈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位陈杰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位陈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位陈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被告人位陈杰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38元。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位陈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位陈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六万七千二百七十七元三角八分。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春琦

人民陪审员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李某南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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