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系中铁十七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全礼,汉中市区法律服务所(略)。委托代理权限:和解、撤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肖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福利厂内),系南郑县福利厂职工。
原告肖某甲诉肖某乙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连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全礼、被告肖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系亲兄弟,原、被告父亲肖某海于2007年生病在三二0一医院住院治疗,所花医疗费由原告肖某甲到医院结算。2007年11月14日原、被告父亲病故,后经亲友给其双方分帐后。由被告肖某乙于2007年11月16日给其原告肖某甲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x元。至今被告肖某乙没有给付,经原告方催收,被告方以资金困难拖延至今,原告方于2010年9月29日依法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原告方支付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肖某乙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肖某甲3000元,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6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6000元。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肖某乙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连俊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