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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耿某某诉刘某某、朱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刘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朱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朱某某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朱某某准确地址,且坚持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贾志忠

代理审判员吴涛

代理审判员陈祥民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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