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刘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朱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朱某某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朱某某准确地址,且坚持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贾志忠
代理审判员吴涛
代理审判员陈祥民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