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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王XX、王某某与河南省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X路X号,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X村X组,现住(略),系上诉人汪XX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汪XX、王XX之女。

法定代理人汪XX、王XX,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审原告汪XX、王XX、王某某诉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汪XX、王XX、王某某与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XX、王XX(同时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田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2037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程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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