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申请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申请人河南豫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甲、宋某某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7)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一案中,因王某甲、宋某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王某甲、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