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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宋某某申请撤销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266号

申请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申请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申请人河南豫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甲、宋某某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7)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一案中,因王某甲、宋某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王某甲、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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