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非法私藏枪支犯罪于2005年12月1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3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4月9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董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将一只火药枪非法藏于家中,2005年11月28日13时左右,郑某某的妻弟郭磊(另案处理)与其堂弟郭付士到郑某某家中走亲戚,二人在玩郑某某非法私藏的火药枪时,郭磊无意中将火药枪击发,击中郭付士头部,致郭付士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X、郭XX、郭1XX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足以致人死亡的枪支,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监之日起计算,扣除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4月9日羁押期限20日,至三年期满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