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口市××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女,32岁,住商水县。
被告李×,女,28岁,住商水县。
原告周口市××副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副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蔡常青
审判员朱巍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