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少林禅院武术学院,住所地:登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院院长。
上诉人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少林禅院武术学院劳务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某以其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少林禅院武术学院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孟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