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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山高煤矿与郑州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 )郑民三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山高煤矿,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青草岭。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包志伟,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平顶山市山高煤矿因与上诉人郑州士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顶山市山高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包志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郑州士林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樊汴玲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鲁金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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