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金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卫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卫某某从张巧萍(已判刑)手中通过物流的方式购买济源市国、地税定额假发票后出售,从中牟利。现已查明,被告人卫某某共出售8600份假发票,其中出售给济源市“御驾烟酒超市”黄某庭800份,出售给济源市原“真情KTV歌厅”业主李某生2500份,出售给济源市“真情KTV歌厅”现任老板业主2500份,出售给济源市“鼓浪屿洗浴中心”2500份,出售给济源市“铁笔田某章部”业主田某300份。
自200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金某某从王刘定(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假发票,然后在郑州市科技市场向河南各个地市出售假发票,截至被抓,已向各地市出售假发票x份,其中出售给张巧萍假发票2500份,获利x余元。
另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卫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赵某斌伙同原朋习盗窃电脑内存条和硬盘的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聂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田某甲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假发票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转手倒卖,数额分别为8600份、x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卫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5月7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胡向东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