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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与湖北三峡稻花香酒厂债务案
时间:2000-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宜中立民终字第102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宜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昌县X镇明妃酒厂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峡稻花香酒厂,住所地宜昌县X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舒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三峡稻花香酒厂债务一案,不服宜昌县人民法院(2000)宜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9851元,若逾期不预交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现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未预交上诉费。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赞雄

审判员黄孝平

代理审判员胡建华

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鄢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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