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宜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昌县X镇明妃酒厂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峡稻花香酒厂,住所地宜昌县X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舒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三峡稻花香酒厂债务一案,不服宜昌县人民法院(2000)宜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9851元,若逾期不预交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现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未预交上诉费。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赞雄
审判员黄孝平
代理审判员胡建华
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鄢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