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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村许XX家中,盗走现金2780.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吴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许XX、樊XX(许XX丈夫)的陈述、吴XX、王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人将赃款如数退还。有失主樊XX和吴XX(吴某某父亲)的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0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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