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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42岁,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44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华

二O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颜劲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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