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42岁,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44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华
二O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颜劲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