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徐某某,男。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3月2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现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07年9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农历2月典礼同居生活,于2007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存款,原告于2010年5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肖华玲出庭作证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偶尔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原告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且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一直未作出是否同意与原告离婚的任何意见,因此应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军义
审判员吕仁杰
审判员李强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