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4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超元,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粟某某,男,3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国华
二O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颜劲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